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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关于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

编辑: 夕歌 来源:北方网综合 发布时间:2018-05-16 15:19:08

导读:对新建综合性楼宇,楼宇开发主体自主持有产权,自持部分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入驻企业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自楼宇正式经营第二年开始,连续三年按照开发主体留区税收(剔除房地产销售部分税收)的40%给予资金扶峙,年度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l00万元。

为鼓励商务楼宇提升品质和档次,大力引进符合产业发展定位的优质企业,做大做强楼宇经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对新建综合性楼宇,楼宇开发主体自主持有产权,自持部分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入驻企业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自楼宇正式经营第二年开始,连续三年按照开发主体留区税收(剔除房地产销售部分税收)的40%给予资金扶峙,年度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l00万元。

第二条对楼宇经营管理单位引进天津市以外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l000万元),按照一次性注册资金到位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三条对楼宇经营管理单位引进和平区以外的纳税企业,按照企业自办结税务登记或迁转手续之月起、一年内所产生留区税收(剔除企业享受有关财政扶持政策部分) 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对列入天津市重点支持亿元楼宇范围的商务楼宇,按照《关于促进中心城区加快发展楼宇经济的若干意见》(津政办发[2011] 38号)、《关于批转和平区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平政[2011] 67号)文件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条对未列入天津市重点支持亿元楼宇范围的商务楼宇,商务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楼宇经营管理单位自主持有商务面积占楼宇总面积30%以上、楼宇内有2个以上企业注册经营且达到和平区商务楼宇认定标准的,以楼宇纳税额度为标准进行分级,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一)对当年留区税收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楼宇经营管理单位20万元补贴;

(二)对当年留区税收额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楼宇经营管理单位50万元补贴;

(三)对当年留区税收额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给予楼宇经营管理单位l00万元补贴。

商务楼宇享受一次性财政补贴后,每年按照楼宇入驻企业留区税收额较上年增量部分的10%,给予楼宇经营管理单位奖励。

第六条对运营期二年以上的商务楼字,经认定为专业、特色楼宇,给予楼宇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一次性10万元资金扶持。

第七条对楼宇业主新引进国家二级以上资质、签约时间在两年以上且在和平区注册的物业管理公司,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国家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和平区新开设从事楼字经营管理的独立核算分公司且年留区税收达到20万元的,连续三年按分公司留区税收40%的额度给予资金扶持。

第八条对纳入市、区重点扶持范围内的商务楼宇,提供以下优质服务:

(一)为楼宇经营管理单位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为楼宇经营管理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就学提供便利。

(二)由区合作交流办、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负责,对人驻楼宇企业注册实行领办制、重点企业实行代办制,并协调解决各类困难和问题。

(三)每季度更新楼宇信息数据库,实施楼宇信息动态管理。

(四)建立楼宇工作联谊会议制度,搭建信息沟通平台,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五)利用和平政务网、和平有线、《今日和平》等区内、外媒体,对楼宇进行宣传;组织参与各类楼宇招商活动,帮助楼宇做好形象策划和整体包装,提升楼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九条对楼宇经营管理单位在资金申请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收回已拨付资金,依法追究法律货任。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l月1日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天津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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