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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赞天津港口价格行为规则 建议进一步细化

编辑: 夕歌 来源:北方网 发布时间:2018-07-05 11:58:55

导读:为规范港口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出台《天津市港口价格行为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为规范港口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出台《天津市港口价格行为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天津市港口价格行为规则(试行)》规定了港口经营者的定价规则和相关义务,共列举五条三十四款禁止性价格行为,并针对港口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做出说明。

天津市出台的港口价格行为规则属于全国首创,在兄弟省市中尚无先例。相关专家对于天津市出台的港口价格行为规则表示赞赏,同时也提出了中肯的建议。

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主任江小平认为,天津出台港口价格行为规则,并且破获天津港堆场垄断案,这两项工作就是整治天津港口岸营商环境的“两个重锤”,在全国有非常大的影响。他说:“价格管理非常复杂,有30多个影响因素。建议天津制定港口价格指数,价格行为规则还要更具体化。对于《规则》中,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个不同定价类型,要标注明确。”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武朝认为,《规则》增强了企业的合规意识,建议制定价格违法行为执法检查的程序性规定,细化行政约谈等内容。

南开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副教授刘维林建议进一步明确《规则》实施对象范围,建立港口经营单位价格运行监测制度和联系企业名录。“参考交通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年4月19日第二次修正)关于‘港口经营’的定义。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对各港口经营单位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建立不定期检查制度,督促做好《规则》的执行工作。”

刘维林还强调随着港口投资、运营等加快向全社会开放,港口相关领域和收费市场化是必然趋势。“只有港口所提供的服务领域市场化才能使其对应的服务收费市场化,使市场供需关系、成本变化、服务水平等因素来决定收费水平。建议对依法合规设立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同时建立货主服务满意度测评与投诉处理机制。引导港口经营人为客户提供多样化、个性服务以及延伸、增值服务, 丰富天津港口业态,提升天津港口服务水平。”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教授薄文广从区域经济角度谈了看法。他说:“随着中国各港口之间硬件的日益完善,港口之间的竞争越发体现为营商环境以及通关效率之间的软竞争。谁能够为货主降低营运成本,谁将成为货主的优先选择。作为提高天津港口营商环境的重要部分,包括‘一次缴费全港通行’以及‘上限封顶,总额控制’等价格透明和降低举措,无疑会大大有利于天津港提升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针对专家提出的建议,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杨志耘表示,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强化专项检查、曝光典型案例等措施,实施对港口经营者的价格监管。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天津港口整体费用高,其中最重要的环节是运抵转栈费用高,港外货代、仓储、堆场等经营领域收费缺少有效监管。这表面上是价格的问题,但根源是营商环境差、服务效率低的问题。要彻底斩断非法利益链条、斩除各种盘踞势力、斩挖幕后乱象推手。要提高口岸配套服务产业链的服务效率与服务水平,形成天津港口规范有序、公平竞争、健康高效的一流营商环境。

杨志耘最后表示,《规则》自酝酿起草到出台实施仅用了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要在试行期间认真调研、听取意见、总结经验、加以改进,做好修订完善。对依法合规设立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同时引导港口经营人为客户提供多样化、个性服务以及延伸、增值服务,丰富天津港口业态,提升天津港口服务水平。真正做到“管得住”、“管得好”,使《规则》成为港口经营者、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价格法律法规的说明书,成为天津港口岸降费提效治乱出清优化环境行动的秩序册。(记者吴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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