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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散乱污”企业土地再利用指导意见 助推“腾笼换鸟”

编辑: 夕歌 来源:天津日报 发布时间:2018-09-12 10:37:44

导读: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出台《“散乱污”企业土地资源整合再利用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涉农区进一步盘活天津市“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后闲置土地资源。

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出台《“散乱污”企业土地资源整合再利用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涉农区进一步盘活天津市“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后闲置土地资源。

据了解,随着天津市“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工作不断深入,企业实施搬迁或拆除后土地整合再利用需求日益突出。近期,天津市出台《天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提出要加快“散乱污”企业拆除腾退后土地的开发利用,加快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优化升级。市国土房管局本着服务各区发展、因地制宜、积极盘活存量土地资源的原则出台《指导意见》,作为各区在完成相关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后盘活土地资源的指导性政策,引导各区不断优化工业用地布局,进一步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指导意见》明确,“散乱污”土地资源整合再利用工作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工业布局规划为指导,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城市安全评价、土壤安全评价等工作,确保社会生产生活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产业绿色发展。由于“散乱污”企业用地性质复杂,《指导意见》将企业用地分为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原地提升改造、建设用地指标腾挪四类,对症下药、分类施策,指导各区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开展工作。对于不具备补办土地手续条件的“散乱污”企业,由相关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其中存在的违法占地行为依法查处。对于具备补办土地手续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补齐手续。土地手续齐全、环保等方面不达标的企业,区政府在完成相应的清理整顿工作后,对于国有建设用地具备原地提升改造条件的,鼓励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改造开发;国有建设用地具备腾挪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条件的,支持以区政府为主体,对已完成清理整顿的“散乱污”企业用地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对集体建设用地要坚决落实2018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精神,村庄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应服务于乡村发展,村庄外的集体建设用地鼓励通过土地流转后向工业园区集中。 (记者 陈璠 通讯员 王麟 李冠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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