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i~政策 > 正文

最高法:商业机密等知识产权受侵害时可申请紧急保全

编辑: 诚富 来源:中新经纬 发布时间:2018-12-13 15:07:34

导读:最高法1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施行。

最高法1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施行。

最高法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介绍,《规定》共21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程序性规则,包括申请主体、管辖法院、申请书及载明事项、审查程序、复议等;二是实体性规则,包括行为保全必要性的考量因素、行为保全措施的效力期限等;三是行为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认定及因申请有错误引发的赔偿诉讼的管辖、行为保全措施的解除等;四是同时申请不同类型保全的处理、申请费等其他问题。

《规定》明确,知识产权纠纷是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规定》第六条列举了属于“情况紧急”的六种情况,包括: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同时明确情况紧急应当是“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情况。

此外,《规定》在起草时,坚持及时保护与稳妥保护兼顾、分类施策、前瞻性与现实可行性相结合的三大原则。

发布会上,有媒体指出,权利人对于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申请行为保全的要求比较迫切,对此,最高法民三庭副庭长王闯表示,《规定》制定的第二个原则就是分类施策,即,区分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妥善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王闯指出,《规定》第六条关于“情况紧急”的认定、第八条关于“知识产权效力稳定”的审查判断、第十条关于“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均考虑了知识产权的类型或者属性。对于商业秘密来说,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法律没有赋予权利人申请责令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权利。但因为商业秘密的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领域,因此,是否适用诉前行为保全一直广受关注。此外,对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的行为保全措施,更具有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权利人损害的重要性。2012年民事诉讼法施行以后,权利人可以借助行为保全措施有效及时保护其商业秘密。

王闯表示,在2012年民诉法将行为保全扩展到所有民事领域之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均是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措施,请求保护的对象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计算机软件。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其他经营者很快就依据民诉法第一百条或者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行为保全的新规定申请其他领域或者类型的行为保全措施。

“可以看出,行为保全自从2012年扩展到所有民事领域后,在网络不正当竞争、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权属纠纷等领域均有行为保全申请提出,这也反映了行为保全这一便捷的救济措施对于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及时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性。”王闯说。

天津招商网
天津招商网
天津招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