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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利好政策稳就业促发展

编辑: 蝶舞 来源:天津日报 发布时间:2020-05-08 16:50:31

导读:天津市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坚持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全力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记者 廖晨霞

天津市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坚持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全力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昨天,在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133场发布会上,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惠廷介绍有关情况。

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继续阶段性降低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2021年7月31日。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天津市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企业与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

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

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可按实际需量计费,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降低用电用能和物流成本。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欠薪欠费。

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挖掘内需带动就业,开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推动医学(疗)中心高质量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重点人群提供服务出新车型,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等。

加大投资创造就业,适当降低部分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重点支持市政基础设施、生态保护等补短板项目。推进市区零散棚户区、老旧小区和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推进天津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

稳定外贸扩大就业,取消出口退税预申报手续,全面实现网上申报,确保审核办理正常退税平均时间在9个工作日以内。加快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

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加快推进5G网络建设、应用发展和产业聚集。推动“5G+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打造中新天津生态城、海河教育园区、天津港等一批示范场景。

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鼓励青年群体基层就业,见习人员范围扩大至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给予生活费、带教费、意外伤害险补贴和留用奖励。生活费补贴提高至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留用奖励提高至每人3000元。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困难村劳动力,各类企业吸纳特殊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单亲、低保家庭人员和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其他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各类企业(养老服务、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除外)吸纳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最长1年五项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毕业2年内的天津市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2年三项社保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2/3。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3年三项社保补贴,其中,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3/4;其他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1/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加强托底安置就业,在家政、养老、物业等行业遴选社区服务型岗位,安置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个岗位每月再给予企业最高1000元补助,最长3年。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临近退休特殊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就业的,可再安置1次。

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对重点创业人群(天津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免费创业培训的,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

给予首次创业补贴,对重点创业人群、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企业的,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返乡入乡人员首次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给予创业房租补贴,对重点创业人群租房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给予每月1000元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再增加500元,每月最高2500元,补贴期限最长2年。

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对注册经营满1年、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提供优质孵化服务、在孵初创企业(重点创业人群、退役军人、登记半年以上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创办)30户以上、户均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创业孵化载体,可认定为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建设费补贴、孵化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建设费补贴最高50万元,对大学生创办在孵企业占50%以上的,补贴上浮50%;每新增1户孵化企业、生产经营满1年、带动就业2人以上的,给予1万元孵化补贴;根据每年在孵企业新增带动就业人数,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被评为国家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在津创业各类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重点创业人群最高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在规定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全额贴息。小微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按规定利率的50%贴息。

支持举办多层次创业大赛,举办“海河英才”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选手和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支持各区各行业系统举办创业大赛,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对获奖选手和项目,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房租补贴、孵化补贴等支持。

加强技能培训促进就业

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优化就失业登记服务。建立就业岗位信息归集机制。建立重点企业用工输送奖励机制。对天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缺工企业一次性输送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最高600元给予奖励;对职业院校一次性输送毕业生或实习学生30人以上且就业或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最高1000元给予奖励。

支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搭建智慧就业信息化服务平台。

做好失业人员生活保障,适时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对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中的无业人员和各类毕业生首次就业的,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当月起1年内,核定家庭收入时每月扣减600元。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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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阶段性降低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2021年7月31日。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天津市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企业与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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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青年群体基层就业,见习人员范围扩大至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给予生活费、带教费、意外伤害险补贴和留用奖励。生活费补贴提高至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留用奖励提高至每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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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首次创业补贴,对重点创业人群、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企业的,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返乡入乡人员首次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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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天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缺工企业一次性输送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最高600元给予奖励;对职业院校一次性输送毕业生或实习学生30人以上且就业或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最高1000元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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