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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明确机构农业保险准入门槛

编辑: 蝶舞 来源:新金融 发布时间:2021-04-08 11:23:54

导读: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方面,农业保险的作用不容忽视。近期,天津银保监局办公室发布通知,明确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据了解,该通知不仅明确了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所应具备的条件,还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收入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保险+期货”等农业保险业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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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方面,农业保险的作用不容忽视。近期,天津银保监局办公室发布通知,明确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据了解,该通知不仅明确了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所应具备的条件,还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收入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保险+期货”等农业保险业务创新。

准入门槛

针对农业保险发展,银保监会办公厅去年6月曾下发通知提出了一个重要原则,即坚持适度竞争。当时,通知称,要鼓励保险机构在西部地区、深度贫困地区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相对较少地区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加大投入力度,优化机构布局,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

无独有偶,天津银保监局办公室今年3月对外发布的关于明确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中,也指出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要坚持适度竞争原则,“保险机构应根据天津市农业生产规模和保险需求状况,在深入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开办农业保险业务,防止过度竞争、恶性竞争行为,共同创造公平、稳定、健康、可持续的农业保险市场环境。”据了解,该通知的出台实际上是为了贯彻落实银保监会去年相关通知的精神,并建立健全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机制。

按照天津银保监局办公室下发的通知要求,辖内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总公司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并已列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的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录,且批准同意辖内省级分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去年,银保监会曾从保险机构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两个层面分别制定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但无论是总公司,还是省级分公司,要想从事农业保险业务,均需在依法合规、风险管理能力、农险服务能力、信息化水平等方面满足相关要求。

作为农业保险业务准入的一个重要“门槛”,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总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有着明确的要求,即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80%以上;其中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

不过具体到省级分公司方面,也有“豁免”相关规定的情形。

比如,按照银保监会此前的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分公司拟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符合国家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战略,且在依法合规、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符合要求,其总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以上即可。但就“豁免”而言,所在地银保监局“豁免”的省级分公司家数则不得超过1家。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此前已获得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但不符合最新通知要求的保险机构,天津银保监局也给了2年的调整过渡期。

业务创新

作为“财险一哥”,人保财险在2020年年报中称其紧紧围绕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方面扎实推进传统业务提标、扩面,持续加大农业保险保障力度;另一方面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不断发展地方特色性业务,新兴业务领域突破发展。在农业保险业务发展方面,人保财险去年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357.54亿元,同比增长17.4%。

面向2021年,中国人保明确提出创新特色农险,助力脱贫地区挖掘特色产业资源、激活产业发展动力,进一步推广防返贫保险,做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

有意思的是,天津方面则在上述通知中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收入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保险+期货”等农业保险业务创新,探索将高新科学技术运用到验标、查勘、定损、防灾防损等保险服务中,推进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化工作,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服务水平。

查阅资料发现,财政部、银保监会等多部委在2019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中曾提到“收入保险”。按照当时的目标要求,到2022年,稻谷、小麦、玉米三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收入保险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而为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推进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推动农业保险“保价格、保收入”,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稳妥有序推进收入保险,促进农户收入稳定。

就收入保险而言,不少专家认为,其既能应对自然风险,又能应对市场风险,更符合农户的愿望和经营目标。不仅如此,收入保险还可以大幅度提高单位保额、提高风险保障水平,通过灾前风险管理机制稳定农民预期,更为有效地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对农业生产的投入,有利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与收入保险不同,价格指数保险是以“价格指数”为理赔触发机制、对保险标的因市场价格下跌引发的市场风险进行承保的保险产品。而由“保成本”向“保价格、保收入”升级则被认为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至于“保险+期货”模式,则能有效解决农业保险中的风险对冲和价格确定问题。

为弥补单个公司资本实力和农险经营经验不足,部分地区组成农业保险共保体,通过“抱团取暖”的方式应对大灾风险。可以看到,针对“共保”,天津方面此次也有明确规定,即不具备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不得单独或以共保的形式参与天津市农业保险经营。

更早之前,银保监会曾要求,农业保险共保体要加强自身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强化风险管控,鼓励适度竞争和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记者 韩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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