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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人员不得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编辑: 蝶舞 来源:滨城时报 发布时间:2021-07-16 11:32:46

导读:记者从天津市住建委获悉,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市住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了《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从天津市住建委获悉,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市住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了《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涵盖20条内容,对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进行规范,以保证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提出: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督、银行托管、自愿选择、无偿服务的原则。交易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托管银行资金托管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优势强制提供担保、金融等相关服务。“对存在这些情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由我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查处,暂停网签,并向社会公示。”市住建委工作人员表示。

根据征求意见稿,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督、银行托管、自愿选择、无偿服务的原则。交易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托管银行资金托管服务。资金监管机构将通过全市统一的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平台与不动产登记系统及各托管银行信息系统联网,实施存量房屋交易资金信息化监管。交易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托管银行资金托管服务,接受托管服务的,交易当事人自行选择托管银行并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将存量房屋自有交易资金存入托管银行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由托管银行实施监管。

市住建委是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主管部门。

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和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中心是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其中,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负责本市除滨海新区之外区域的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滨海新区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市和区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与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按照职能分工配合办理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相关业务。

资金监管机构可以委托商业银行承担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具体工作。

办法拟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名词解释:

【存量房屋】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已被购买或者自建并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

【存量房屋交易资金】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屋权利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的房价款,包括自有交易资金和贷款资金。

【自有交易资金】 是指一次性付款的全部房价款或贷款付款的首付款。

记者 孙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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