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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编辑: 诚富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网 发布时间:2018-10-30 16:27:18

导读: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放宽食品销售经营市场准入,提高许可审批效率,按照《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和《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要求...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放宽食品销售经营市场准入,提高许可审批效率,按照《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和《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要求,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5月4日印发了《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制度保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我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津市场监管办〔2018〕18号),针对《意见》中涉及食品销售环节的具体内容,在本《办法》中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可落地、可操作、可执行。

二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服务质量的有力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办法》的制定,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食品销售经营者提供更加便捷的市场准入快速通道,切实提升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是宽进严管、强化企业诚信经营意识的重要手段。食品经营活动直接关系老百姓的人身健康,因此,在简政放权、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更要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使市场活而不乱。食品销售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不仅是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的改革,同时也是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的创新。以企业信用为基础,事前强调信用承诺,事后对失信行为依法惩处,进一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升监管效能。

二、内容概述

《办法》共15条,主要对适用食品销售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制度的以下三类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部分申请材料适用容缺受理承诺。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或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存在缺陷、瑕疵或缺件的,申请人书面承诺在行政机关作出审批决定前补齐所欠缺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先予受理其许可申请。若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未能补齐容缺材料,或补齐的容缺材料存在不完整、不真实的情形,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二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经营项目的申请人。由于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项目风险较低,现场核查的审查条件相对简单,因此规定:申请人只要提交法定申请材料和作出书面承诺,市场监管部门可免于许可审查的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即审批发证。

三是在本市开设十家以上直营门店、且至少一家门店开业六个月以上的食品连锁直营便利店。由于食品连锁直营便利店经营行为由总部统一管理规范,销售的食品由总部统一采购配送,企业具有较强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且各门店内部结构布局基本一致,因此规定:在提交法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书面承诺、在本市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十家直营门店名录清单以及申请人自主选定的其中一家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其店面与店内结构布局实景图后,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实行先证后核,即先行审批发证,将许可审查的现场核查环节调整至发证企业开业后一个月内实施。若经现场核查,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原发证机关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依据《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食品销售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相关用语含义、职责分工、事权划分、审批程序、证后核查及处置等内容。

三、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是《办法》适用的主体业态。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业态分为三类: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目前该《办法》仅适用于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申请人,不适用于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

二是核实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食品经营许可审批部门通过登录“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查询验证食品连锁企业提交的十家直营门店许可信息是否真实有效,选定门店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存续六个月以上。

三是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办法》规定,许可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执法人员对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原发证机关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依据《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许可。对遵守信用承诺的申请人,市场监管部门可优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手续。对不遵守信用承诺被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在1年内不再享受信用承诺审批的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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