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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金融机构落户 引进集聚金融人才

编辑: 诚富 来源:城市快报 发布时间:2019-01-03 15:04:50

导读:为完善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大力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金融机构落户发展,支持金融人才引进集聚。

为完善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大力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金融机构落户发展,支持金融人才引进集聚。

支持金融机构落户发展

对在本市新设立或者迁入本市的法人金融机构,根据实收资本给予一定补助,其中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4%给予补助;2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给予补助;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1%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上述法人金融机构在本市新购或者新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两年每年按照租金(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下同)的50%给予补助,后三年每年按照租金的25%给予补助。对已在本市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增加实收资本的,按照年度增资总额的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在本市新设立或者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上述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在本市新购或者新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照租金的30%给予补助。

支持金融人才引进集聚

加快金融人才引进集聚,发挥人才智力支撑作用。凡在本市注册的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化招聘方式引进的经市人社局认定的金融领军人才,纳入海河英才“绿卡”A卡发放范围;通过市场化招聘方式引进的经市人社局认定的金融高端人才,纳入海河英才“绿卡”B卡发放范围。在本市新设立或者迁入本市的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和法人金融机构等作为发起人在本市新设立并按照规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对引进的金融领军人才和金融高端人才给予奖励,其资金可从金融机构落户补助中列支,最高不超过享受奖励资金人才当年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额度。

加大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营造良好金融发展环境。对在本市新设立或者迁入本市的全国性金融基础设施,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0万元。对在本市新设立或者迁入本市的全国性金融领域行业组织,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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